(2017)甘09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茂全、王莉等与甘肃恒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瓜州县七墩回族东乡族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全,王莉,王少玲,姚光均,汪小平,董高明,李军祥,甘肃恒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瓜州县七墩回族东乡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221号原告:徐茂全,男,住瓜州。原告:王莉,女,住玉门市。原告:王少玲,男,住玉门市新市区黄花三十一区**号居民。原告:姚光均,男,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汪小平,男,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董高明,男,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李军祥,男,住玉门市。被告:甘肃恒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经理。被告:瓜州县七墩回族东乡族乡人民政府。原告徐茂全、王莉、姚光均、王少玲、汪小平、董高明、李军祥与被告甘肃恒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瓜州县七墩回族东乡族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徐茂全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全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由原告徐茂全负担。审 判 长 胡艳军审 判 员 闫继东人民陪审员 王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