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罗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罗域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1275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陈文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刘茜,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域海,男,43岁,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三元支行)与被告罗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三元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域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农商行三元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罗域海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9030230160001421《借款合同》;2.判令罗域海偿还借款本金246055.87元,并支付利息25715.27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1日,此后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罗域海支付农商行三元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4.判令对罗域海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三明市××区××新村××室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罗域海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农商行三元支行与罗域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商行三元支行向罗域海发放贷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按合同利率加50%计收利息;若未按期付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月利率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若罗域海违约,农商行三元支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罗域海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同日,农商行三元支行与罗域海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罗域海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三明市××区××新村××室的房产为其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6年5月24日,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办理完毕。2016年5月26日,农商行三元支行向罗域海发放贷款250000元。但罗域海却未如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便产生不良,截至2017年8月1日,仍有贷款本金余额246055.87元,结欠利息25715.27元。罗域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农商行三元支行有权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对其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罗域海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书面证据。农商行三元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罗域海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贷款明细账、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结合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农商行三元支行与罗域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商行三元支行向罗域海发放贷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按合同利率加50%计收利息;若未按期付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月利率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若罗域海违约,农商行三元支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罗域海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同日,农商行三元支行与罗域海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罗域海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三明市××区××新村××室的房产为其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6年5月24日,双方到三明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证号为明房他证梅列字第××号。2016年5月26日,农商行三元支行向罗域海发放贷款250000元。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罗域海未如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截至2017年8月1日,仍有贷款本金余额246055.87元,结欠利息25715.27元。另查明,农商行三元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2017年8月25日,本院依据农商行三元支行的申请,依法保全了罗域海名下位于三明市××区××新村××室的房产,限制交易期限为三年。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农商行三元支行与罗域海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农商行三元支行按约向罗域海发放贷款250000元,但罗域海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该违约行为是引发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农商行三元支行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罗域海偿还全部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对罗域海用以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罗域海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9030230160001421《借款合同》。二、罗域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给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借款本金246055.87元、利息25715.27元(该利息仅计至2017年8月1日止,其后利息仍按原借款合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还款之日止)。三、罗域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四、确认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对罗域海提供抵押的位于三明市××区××新村××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7元,减半收取2748.5元,财产保全费1919元,合计4667.5元,由罗域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振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花附主要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