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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卢兴兰与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兰,刘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537号原告:卢兴兰,女,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刘威,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卢兴兰与被告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卢兴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兴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戚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