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盛凯申请执自贡市利杰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盛凯,自贡市利杰机械制造厂,赖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异4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万盛凯,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邹发明,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自贡市利杰机械制造厂。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赖友彬,厂长。被申请人:赖友彬,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万盛凯申请执自贡市利杰机械制造厂(下称“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万盛凯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赖友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万盛凯称,机械厂是赖友彬所有的独资企业,因机械厂不履行与申请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要求追加赖友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机械厂系赖友彬于2003年3月4日开办、2004年6月24日经自贡市自流井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的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因拖欠申请执行人万盛凯等12人的劳动报酬,自贡��自流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自井劳人仲案〔2016〕1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贡市利杰机械制造厂于该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万盛凯工资10093.66元;二、驳回万盛凯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生效后,万盛凯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机械厂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31日,分四次支付万盛凯等12人的工资,其中第一次应于2017年5月中旬支付1万元。但被执行人机械厂没有履行该和解协议。2017年7月21日,万盛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赖友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的规定,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万盛凯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前述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赖友彬为万盛凯申请执行自贡市利杰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龚良忠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