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志杰、郭文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杰,郭文同,吴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杰,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郭文同,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吴昭霞,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杰与被执行人郭文同、吴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