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怀德与被执行人邱长春、刘金平、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贡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自流执字第751号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怀德与被执行人邱长春、刘金平、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贡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自流执字第75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买受人温建平拍卖竞得车牌号为川C238**、川CY55**、川CC36**、川CAB8**的车辆,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车牌号为川C238**、川CY55**、川CC36**、川CAB8**的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温建平,办理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执字第75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余运河、陈顺莲、联系电话:0813-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