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771号原告: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强,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留洪,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沙黎淳人民陪审员 朱华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晨迪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