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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771号原告: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强,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留洪,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沙黎淳人民陪审员  朱华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晨迪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