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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017)赣0323民初778号徐新与易宗煌、邬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易宗煌,邬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778号原告:徐新,男,198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易宗煌,男,1973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邬远江,男,1972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徐新与被告易宗煌、邬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徐新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徐新负担。审判员  张传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临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