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017)赣0323民初778号徐新与易宗煌、邬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易宗煌,邬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778号原告:徐新,男,198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易宗煌,男,1973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邬远江,男,1972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徐新与被告易宗煌、邬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徐新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徐新负担。审判员 张传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临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