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毅、刘爱萍、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毅,刘爱萍,张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4073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岗,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客户经理。被告:张晓毅,男。被告:刘爱萍,女。被告:张静,女。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毅、刘爱萍、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毋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炫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