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艳丽与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丽,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丽,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徐华,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杨艳丽与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艳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