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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艳丽与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丽,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丽,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徐华,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杨艳丽与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艳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