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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章舒昌、曹定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舒昌,曹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784号申请执行人:章舒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曹定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舒昌与被执行人曹定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定国银行存款16274.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