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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金用守与林正红、泉州炬鑫鞋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用守,林正红,泉州炬鑫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028号原告:金用守,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隆,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正红,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泉州炬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小浯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Y4EC4N。法定代表人:林正红,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春,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用守与被告林正红、泉州炬鑫鞋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用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用守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