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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燕、潘晓琴与被执行人张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潘晓琴,赵丽萍,张金焕,张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申请执行人潘晓琴申请执行人赵丽萍申请执行人张金焕被执行人张立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燕、潘晓琴与被执行人张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张立文归还张海燕、潘晓琴借款本金141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承担���2014年9月13日起至归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张海燕、潘晓琴负担50元,张立文负担36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立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燕、潘晓琴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张立文的具体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赵小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员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