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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传林与熊希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林,熊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林,男,194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希敏,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执行申请人刘传林与被执行人熊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赣012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希敏应在2017年4月6日前归还申请人刘传林欠款4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计890元。因被执行人熊希敏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9月26日,申请人刘传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熊希敏下落不明且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8日,申请人刘传林同意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宝审判员  黄 燕审判员  林红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海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