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亚、苏艳等与耿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苏艳,耿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265号之一原告:陈亚,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苏艳,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花园派出所退休协警,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华,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临涣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宝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亚、苏艳与被告耿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亚、苏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陈亚、苏艳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亚、苏艳负担。审 判 长 朱成武审 判 员 赵子安审 判 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倩倩书 记 员 高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