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台州正方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正方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李欠凤,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正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江口街道上辇村。法定代表人:黄攀,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钓鱼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0000037694。法定代表人:李欠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欠凤,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丹,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正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李欠凤、陈丹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9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正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李欠凤、陈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李欠凤、陈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钓鱼亭村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和码头,其执行款已予分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1235060元,申请执行人台州正方建材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李欠凤、陈丹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76494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2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金崇亭审 判 员 章可刚代书记员 董灵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