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1、李某与张某2、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李某,张某2,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217号原告:张某1,男,27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李某,女,25岁,汉族,住盱眙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55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宋某,女,53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张某1、李某与被告张某2、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1、李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李某负担。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