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建雄与胡祥海、荣桃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雄,荣桃姣,汪先高,胡冬姣,刘汉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罗建雄,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经商,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祥海、荣桃姣、汪先高、胡冬姣、刘汉姣,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荣桃姣,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429004197306101343,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童岭村4组43号。被执行人汪先高,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422427196310280976,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船埠头村1组15号。被执行人胡冬姣,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42242719671014034X,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131号。被执行人刘汉姣,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422427197008281323,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胡场镇麻港渔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雄与被执行人胡祥海、荣桃姣、汪先高、胡冬姣、刘汉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祥海、荣桃姣共有的如下二处房产:一、位于仙桃市三伏潭镇汉沙路1幢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三伏潭字第××J201108300号)。二、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桃大道南侧丝宝路东侧8号楼2单元1001号的房屋(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仙桃市房预干河字第201005650号)。上述房产因被执行人胡祥海、荣桃姣与案外人办理了抵押贷款,且该房屋在本案之前有多起案件进行了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胡祥海、荣桃姣、汪先高、胡冬姣、刘汉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雄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