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向绪国与刘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绪国,刘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408号原告:向绪国,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澧县。被告:刘清海,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原告向绪国与被告刘清海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向绪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其所欠欠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称其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商定月息2分,尔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致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绪国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提供的手机电话也不能联系本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属不明确的被告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绪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永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雅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