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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秀芳与黄社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芳,黄社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黄社喜,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与被执行人黄社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5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社喜应自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人民币88000元、港币10000元以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社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1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新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