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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与被告鲍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鲍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134号原告:赵明,男,汉族。被告:鲍业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与被告鲍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负担。审 判 长  陈真义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