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玉平、李良兵申请执行张伟、贺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李良兵,张伟,贺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32-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女,生于1976年1月16日,汉族,住武胜县三溪镇。申请执行人:李良兵,男,生于1977年1月5日,汉族,住武胜县三溪镇。被执行人:张伟,男,生于1989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贺小兰,女,生于1990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张玉平、李良兵申请执行张伟、贺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贺小兰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银城大道549号1栋3-3-1号住宅,现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贺小兰的房产,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张玉平、李良兵与被执行人张伟、贺小兰协商不成或不按协商达成的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