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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庞启颖、许延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启颖,许延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监3号原审原告庞启颖(曾用名庞启英),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市宣化区。原审被告许延斌,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审原告庞启颖与原审被告许延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宣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学东审判员  张宏斌审判员  赵启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