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蒋良昌与齐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昌,齐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9397号原告:蒋良昌,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齐明辉,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蒋良昌与被告齐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9月28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良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齐明辉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蒋良昌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催讨未果。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本金已支付5000元,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归还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补充后的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本案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良昌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9月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齐明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