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曲民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曲民,杨立苗,吴昕,大连中稷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亿和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8号。负责人:闫钧,系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XX,男,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曲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曲民,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杨立苗,女,1976年2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吴昕,女,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中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号1单元6层3号。法定代表人:金鸿琴。被执行人:大连亿和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73号18层5号。法定代表人:张彩玲。申请执行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曲民、杨立苗、吴昕、大连中稷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亿和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大民三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9382966.38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委托大连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辽宁中联拍卖有限公司、大连古金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大连中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通辽市,权证编号为通科国用(2011)字第0020号、0022号、0025号、0026号及0027号,共计431649.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权证编号为×××00844、×××00845、×××00846、×××00849及×××00851,建筑面积共计25186平方米的房产。2017年2月15日,买受人上海经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93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暂未有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中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无需再行列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未对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因其本次执行标的未全部受偿,故可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洪涛审 判 员 杨东辉代理审判员 丛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曲汝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