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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代仕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仕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695号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2号-8号。法定代表人:周群,总经理。被告:代仕友,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仕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