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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戴春凤、李其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春凤,李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春凤,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李其祥,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赣1130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其祥赔偿申请执行人戴春凤各项损失共计2078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1元,但被执行人吴春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其祥银行存款209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