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姚俊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4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姚俊波。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