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徐淑贤与王其格、给格僧、孟克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贤,王其格,给格僧,孟克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徐淑贤,女,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被申请执行人:王其格,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哈登布拉格嘎查。被申请执行人:给格僧,女,1961年1月17日,蒙古族,身份证号×××,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哈登布拉格。被申请执行人:孟克巴特尔,男,1968年7月9日,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力嘎查一组。本院在执行徐淑贤与王其格、给格僧、孟克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徐淑贤申请撤回对王其格、给格僧、孟克巴特尔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