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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楼政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楼政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560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负责人:卢妙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毛臣安,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楼政豪,男,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丹溪3区33幢3单元401室。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楼政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楼政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85.38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止为7005.58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诉讼代理人董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政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22日,被告楼政豪与原告签订了《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楼政豪发放个人消费性自助贷款,原告向被告楼政豪提供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整,额度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合同项下单笔借据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15‰,借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应在每一个月的20日付清利息。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同日,原告支付了借款10万元。嗣后,被告支付了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止的利息,2017年2月21日归还本金14.62元,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截止2017年9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985.38元及利、罚息7005.5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政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99985.38元并支付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为7005.58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