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田爱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田爱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72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主要营业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冰,男,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该公司员工。被告:田爱菊,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爱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戈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