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夏某与邹某、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邹某,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民初745号原告: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邹某。被告:关某。原告夏某与被告邹某、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某、关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借款28000元及约定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8000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超出还款期限,每逾期一天按每日10元支付利息,被告出具书面欠条予以确认。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催要,被告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原告夏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邹某向夏某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邹某欠夏某28000元的事实。2、谷城县民政局出具档案信息一份,证实邹某、关某结婚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离婚登记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被告邹某、关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对原告夏某提交的证据,因被告邹某、关某未到庭质证。经审查,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原告夏某举出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以来,被告邹某数次在原告夏某处借款。2016年2月7日,双方经结算后,被告邹某向原告夏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夏某28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如超出还款期限,未还的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拾元支付利息。”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邹某未向原告夏某还款,经原告夏某催要无果,为此引起诉讼。另查,被告邹某、关某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15日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邹某向原告夏某借款,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上注明了欠款的数额以及约定还款的时间,双方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被告邹某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在原告催要后偿还借款,但被告邹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违约。故原告夏某要求被告邹某偿还借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夏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欠条中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邹某就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要求关某共同清偿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供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证据,且原告夏某在庭审中自述邹某借款并未用于其家庭生活,属于自认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自认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夏某借款28000元;二、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60元。由被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合琴审 判 员 蔡保荣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心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