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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辉辉与吴华春、周碧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辉,吴华春,周碧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02民初1628号原告:李辉辉。委托代理人:李春红,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华春。被告:周碧河。原告李辉辉(下称原告)与被告吴华春、周碧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5万元;2、判令被告按本金85万元从2017年4月14日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2015年7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至2016年12月29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尚欠原告85万元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吴华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多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后被告吴华春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至2016年12月29日,被告吴华春尚欠原告借款85万元。被告吴华春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二份借条:一份借条借到原告30万元、一份借到原告55万元。另查明,被告吴华春与周碧河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吴华春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条虽未约定期限,被告吴华春从2015年7月始借款110万元,至2016年12月29日已归还借款25万元,对剩余借款原告可随时主张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华春返还借款本金8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利息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条未约定利息,且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周碧河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吴华春做生意个人向原告借款,赚钱为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周碧河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吴华春之间的债务为被告吴华春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除外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碧河共同归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华春、周碧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辉辉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人民币17170元,由被告吴华春、周碧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润根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人民陪审员  何淑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