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雷雨、杜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雨,杜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民终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雨,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福顺,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长林,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开明,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雷雨因与被上诉人杜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雨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杜长林起诉雷雨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且该借款系赌资,杜长林的妻子崔菊英在老河口洪声大楼对面开设赌场,崔菊英经常喊雷雨去参赌,雷雨输钱后,崔菊英借给雷雨10000元,雷雨按照崔菊英的要求给杜长林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雷雨已将全额借款偿还给崔菊英,崔菊英也表示收到了雷雨的10000元借款。之所以没有收回借条,是因为雷雨有汇款凭证。没想到事隔8年,杜长林居然持借条提起诉讼。杜长林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长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雷雨偿还杜长林借款10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0月10日雷雨向杜长林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杜长林现金10000元,借款人雷雨,2009年10月10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雷雨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已通过农业银行分五笔汇给杜长林妻子崔菊英(崔菊英卡号62×××17)8000元及支付现金2000元给崔菊英,合计10000元。之后杜长林找雷雨索要该款,雷雨以此款已全部付清为由拒付。另,杜长林妻子崔菊英曾开设麻将馆(棋牌室),雷雨时常去玩麻将,雷雨有时向崔菊英借钱还钱,双方有经济来往。杜长林称雷雨通过银行汇款及支付现金给崔菊英的10000元,属雷雨另外借崔菊英的10000元,雷雨借杜长林的10000元没有偿还,借条原件仍然在杜长林手中。雷雨称此款是赌债,是雷雨向崔菊英借了10000元,当时应崔菊英的要求向杜长林出具了借条,此款已全部还清。雷雨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债务系赌债。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调查崔菊英,其证明雷雨通过银行向其汇款8000元及偿还现金2000元,是雷雨偿还所借崔菊英的10000元借款,雷雨借杜长林的10000元,至今没有偿还。经一审法院调解,杜长林要求雷雨至少偿还7000元,雷雨最多只同意偿还4000元,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雷雨向杜长林借款10000元,出具有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杜长林要求雷雨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杜长林要求雷雨支付该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雷雨称此款是赌债,其向杜长林妻子崔菊英借了10000元,当时应崔菊英的要求向杜长林出具借条,并已全部还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且雷雨提供的证据效力低于杜长林的证据效力,故对雷雨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雷雨又辩称,杜长林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雷雨给杜长林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杜长林享有随时主张还款的权利,现杜长林主张权利,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雷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杜长林借款10000元。二、驳回杜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杜长林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杜长林持有上诉人雷雨出具的10000元借条,雷雨曾向杜长林的妻子崔菊英偿还10000元也是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雨偿还给杜长林妻子崔菊英的10000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偿还杜长林的借款。杜长林称,偿还给崔菊英的10000元与杜长林无关,因为雷雨向杜长林的借款是杜长林本人所出借,雷雨向崔菊英借款是在打牌过程中向崔菊英所借,雷雨偿还给崔菊英的10000元是偿还打牌所借款10000元。崔菊英也是这样陈述的。但由于杜长林与崔菊英系夫妻关系,因此,除他们的陈述外,杜长林应举证证明雷雨向杜长林、崔菊英夫妇分别借款10000元,否则,雷雨偿还给崔菊英的10000元应视为偿还向杜长林所借款项。而被上诉人杜长林对此未能举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分析认定雷雨与崔菊英之间另有借款10000元,证据不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杜长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50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150元,由被上诉人杜长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剑波审判员 涂晶晶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