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安康高新达人文化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斯珀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安康高新达人文化体育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安康斯珀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安康高新达人文化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花园大道中段斯珀特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刘娟,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安康斯珀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花园大道中段斯珀特广场。法定代表人:王开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红丽,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安康高新达人文化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安康斯珀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安康高新达人文化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安康高新达人文化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安康高新达人文化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陕西安康高新达人文化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 迪审 判 员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刘慧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