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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方钟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钟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20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钟贤,男,199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云龙,广东冠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钟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方钟贤及其辩护人杨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凌晨3许,被告人方钟贤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市富华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驶到富华道富洲酒店千里香馄饨店门口对开时,因车辆失控而碰撞被害人李某及被害单位千里香馄饨店,造成李某受伤、千里香混沌店财物受损及车辆损坏。随后,方钟贤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方钟贤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mg/100ml。经公安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方钟贤承担事实的全部责任。破案后,被告人方钟贤赔偿被害单位千里香馄饨店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李某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30279.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钟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钟贤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方钟贤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钟贤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方钟贤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方钟贤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钟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祥连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