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1155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正霞、王其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霞,王其斌,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155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周正霞,女,汉族,1956年11月21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王其斌,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三工路(76区4丘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15533927C。法定代表人柴太山,董事长。本院的(2016)皖01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查明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系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的存款725000元;或提取(扣留)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系的款项725000元;或查封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系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叶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