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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连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连丽珠,江建松,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主要负责人林建春。被执行人:连丽珠,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江建松,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20号广电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77294915-2。法定代表人:陈碧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和被执行人连丽珠、江建松、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