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7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蓬莱市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焦裕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焦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7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武校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升乐,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焦裕平,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焦裕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裕平在沪市A股市场A539087408账户60×××98证券内的股票200.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