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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7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蓬莱市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焦裕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焦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7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武校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升乐,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焦裕平,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焦裕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裕平在沪市A股市场A539087408账户60×××98证券内的股票200.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