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天德、浙江省民政厅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天德,浙江省民政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天德,男,193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代理人:周华萍,系起诉人之子,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浙江省民政厅。上诉人周天德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民政厅民政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行初1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天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到案证据显示,其诉请事项已经明显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