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仲魁申请徐用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魁,徐用军,黄棠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628号申请执行人陈仲魁。被执行人徐用军。被执行人黄棠棣。申请执行人陈仲魁与被执行人徐用军、黄棠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3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棠棣有自建房一处,申请人申请不处置上述房产,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人两万元。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