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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吉祥,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王吉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从2012年4月7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按年利率10.496%计算,从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按年利率10.496%上浮50%计算;以本金23000元,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496%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吉祥对上述被告王吉干还款付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王吉干、王吉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1.8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电话追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葛 凯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东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