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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1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第五十一中学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高某某、田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第五十一中学,吴某某,高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0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第五十一中学,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琛,校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第五十一中学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高某某、田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内0203执1076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汽车一辆。现该案已到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