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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原铭科技有限公司与樊小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原铭科技有限公司,樊小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695号原告:重庆原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2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2616XX。法定代表人:杨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啸,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小兰。原告重庆原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小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原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原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仁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