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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邵文波与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波,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137号原告:邵文波,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姚辉,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邵文波诉被告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绍文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付。姚辉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姚辉从邵文波处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年利息36%,如到期不还,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明、借款合同、收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17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息36%,又约定违约责任,如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应支付20%的违约金。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辉偿还原告邵文波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还完款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姚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闫 侠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