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艳明申请执行贾建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923执恢45号本院在执行张艳明与贾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建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贾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