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程英民,程文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47678298。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8091116-5。法定代表人:程金民。被执行人:程金民,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饶市婺源县。被执行人:王时英,女,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上饶市婺源县。被执行人:程学民,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程英民,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住上饶市婺源县。被执行人:程文姿,女,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上饶市婺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程英民、程文姿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程英民、程文姿在2017年8月6日前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程英民、程文姿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程英民、程文姿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