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部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雄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部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王润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进,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孔海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治礼,男,生于1976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雄,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帮金,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中,南部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彪审判员 刘荣耀审判员 吴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凌鸿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