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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记恋与被执行人于崇民、王春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记恋,于崇民,王春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赵记恋,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育才委向阳街。被执行人:于崇民,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土房北村刘家堡村民组。被执行人:王春贤,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土房北村刘家堡村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记恋与被执行人于崇民、王春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含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1420元。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