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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乐与闫佳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乐,闫佳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297号原告:赵乐,女,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闫佳晨,男,汉族,年龄住址不详。原告赵乐与被告闫佳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乐以被告闫佳晨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闫佳晨给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本院按赵乐提供的地址向闫佳晨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认为:赵乐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现赵乐既不能提供闫佳晨的准确住址,也不能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故赵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乐的起诉。原告赵乐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